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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750人因食品**获刑


   1月24日讯,记者曾在山东省高院的会议上获悉,省高院自今年1月1日起,将实行月度新闻发布例会制度,也就是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昨日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食品**犯罪的案件。2014年我省各级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391件750人。


  据省法院副厅级审判员王继青介绍,我省危害食品**犯罪案件总体呈现出案件数量持续高发、案件定性更加精准、惩处力度不断加大、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等特点。


  2012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后变更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26件判处50人,2013年上升至140件282人。


  2014年我省各级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391件750人,同期生效判决374件684人。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在生效判决中,2014年被判处监禁刑的有534人,占总数的78.07%,*高量刑为死缓;被并处罚金刑的有558人,占总数的81.58%。而2011年我省食品**类犯罪监禁刑判处率为35%,2012年、2013年这一数字提高到63.8%、64.9%,2014年则进一步上升到78.07%,已远超刑事案件监禁刑判处率平均值。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王继青表示,全省法院采取多项措施依法惩治食品**犯罪,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2014年会签下发《办理食品**刑事案件座谈会议纪要》,并共同确定了首批52名食品**专家来解决食品**刑事案件办理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发挥上级法院的审判指导与平衡作用,确保该类犯罪罪名适用与量刑的统一,坚决防止“同案不同判”,坚决杜绝缓免刑滥用。


  啤酒中添甲醛用泔水油生产“地沟油”


  发布会上还通报了朱传峰等人利用泔水油加工生产“地沟油”、王继一等人利用非食用原料炼制“动物精炼油”、汪西之等人在啤酒生产中非法添加甲醛、王申良等人使用“增筋剂”生产加工腐竹、杨成红等人利用工业火碱、工业双氧水加工干牛耳朵、干牛腿皮等5起危害食品**犯罪典型案例。


  【非法炼油】用非食用原料炼“动物精炼油”


用非食用原料炼“动物精炼油”


  自2009年至2010年,王继一的青州益丰公司炼制“动物精炼油”,并卖给经营粮油生意的王本旺等人。而这“动物精炼油”使用的其实是鸡鸭等肉制品加工剩余的废料,也就是非食用原料炼制而成的。


  2011年3月份,王继一又与某公司共同成立了青州和实公司,由李彬任经理,王继一任副经理。该公司用同样的加工手段炼制“动物精炼油”,并出售给王本旺等人,销售给云南丰瑞公司用于加工成食用油出售。


  王本旺等人明知“动物精炼油”不能食用,仍多次购买并掺入食用油中对外销售,供人食用。王锦明明知“动物毛油”不能供人食用,仍将其出售给孙金祥用于炸豆腐干对外销售。


  此案经青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继一、李彬、王本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十年、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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