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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健食品生产质量 “受权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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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健食品生产质量 “受权人”说了算

来源:厦门日报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省食药监局日前印发《2014年福建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年内在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记者昨日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我市从2011年开始部分重点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受权人”试点,目前,全市17家生产企业已实施该项制度。

保健食品生产质量 “受权人”说了算

我市**推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

【数字】

1424家销售企业

据药监部门统计,截至今年9月30日,全市持有保健食品注册批件的企业有58家,其中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19家,共有注册批件209个。全市有获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的销售企业有1424家。

抽检192批次

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国家食药监总局及省、市食药监局共抽取了192个批次保健食品,在市药检所进行检验。主要检测项目是非法添加,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5家示范单位

去年,市食药监局结合保健食品“打击四非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在全市开展了保健食品规范化管理示范企业创建试点工作,*终评选出金日集团等5家示范单位,公示后予以通报表彰。据悉,“保健食品规范化管理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复核考评一次,对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达不到“保健食品规范化管理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报讯(记者 陈泥)近年来,保健食品、化妆品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已成为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省食药监局日前印发《2014年福建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年内在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记者昨日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我市从2011年开始部分重点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受权人”试点,目前,全市17家生产企业已实施该项制度。

A、“受权人”全程负责产品质量

据药监部门介绍,近年来,由保健食品引发的消费者维权事件时有发生,投诉焦点集中在: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效,有些在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有些产品故意跟药品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还有一些普通食品以胶囊、片剂等形态仿冒保健功能,很容易引起老百姓的误解。

为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保障保健食品质量**水平,国家食药监总局决定继续在国内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并将福建省列为今年国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试点省份。

“保健食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授权其质量管理人员对保健食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保健食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保健食品放行责任的制度。”市食药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制度要求企业法人负责或者法人书面授权设立质量**负责人,对产品配方、原辅料入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放行等实行“全过程”签字负责。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企业应当追究受权人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成企业另行确定受权人,视情形给予通报。有违法行为的,还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受权人法律责任。切实解决企业管理层“人人负责、人人无责”的问题。

B、质量受权人年内须重新备案

“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普遍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产品技术含量都较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市食药监局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负责人表示。据统计,我市具有保健食品生产资质的企业共19家,其中目前有实际生产的只有17家。药监部门的调查显示,我市保健食品产业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生产企业研发投入普遍较少,产业业态更新缓慢,生产的产品类型主要为西洋参类制品,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通过质量授权人试点,树立质量管理规范企业,有利于以点带面,促进全市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带动我市保健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按照省食药监局的要求,在前两年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基础上,全省今年必须确保在产生产企业全部参加试点工作。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从2011年就开始在全市获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中开展“质量受权人”试点。首批选拔推荐了GMP运行较好、技术力量过硬、管理较规范的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唐传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四家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试点。2013年,市食药监局在全市**推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全市17家有证生产企业全部实施了该项制度。

“按照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质量受权人签订《保健食品质量授权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质量受权人工作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设区市局初审后,上报省食药监局备案。”药监人员告诉记者。企业因工作需要变更质量受权人时,也必须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于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备案。据介绍,质量受权人与企业签订的有效期为一年,今年我市17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都必须重新与质量受权人签订授权书,并重新备案。到今年12月15日前,省食药监局将在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发布“质量受权人通告”,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进行通告。

【消费提醒】

“见效快”存疑问 广告宣传勿轻信

“保健品的全称应该是保健食品,它是一种食品,只不过有一定的保健功效。”药监人员表示,“市民一定不要将保健食品与药品相混淆。”同时,尽管相关产品在外包装上不会标注非法添加物,但销售人员若在促销时强调效果“立竿见影”,那么见效越快的保健食品越可能有非法添加药品的问题。因人群中机体间的差异很大,不要相信广告里的**性用语,更不要轻信某人食用结果如何有效的证言。

无“蓝帽子”标志 都不是保健食品

市民在选购时,除了仔细阅读说明书外,还要认准外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内外包装上都应有“蓝帽子”专用标志,与批准文号上下排列或并列。国产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或“国食健字”。进口保健食品是“卫进食健字G”或“国进食健字”。凡无专用标志的都不是保健食品。对购买的保健食品,可记下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数据库中查询。

其次,保健食品包装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其生产许可证号。在商品标签或包装上,应完全根据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内容,标明主要原料、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厂名厂址、使用方法、规格、储藏方法、保质期和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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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推销“转战”偏远农村

我市食药监局开展农村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为期三个月

本报讯(记者 陈泥)去年以来,随着保健食品行业打“四非”专项整治的开展,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在实体市场和正规流通渠道的生存空间不断缩小,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区域的出租房内,将购买来的保健食品半成品包装成假冒合法批准文号的产品,再通过互联网等渠道销往偏远农村地区。记者昨日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针对当前农村保健食品行业中的一些乱象,根据国家和省市食安办统一部署,市食药监局从9月起开展了农村保健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农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专项整治行动将持续3个月。

保健食品非法营销 悄然流向农村

“去年国家、省市食药监部门开展的历时5个月的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被业内称为‘史上*严保健食品监管风暴’,对我市保健食品销售行业也已带来不小的影响。”药监部门相关人士日前向记者透露。去年以来,不少专职“会销”保健食品的从业者已经转行,而将部分问题保健食品销售向更偏远农村转移,已成了近期的*新动态。

“去年底就不干了,太严了,抓住就往死罚,看来国家这回是来真的了。”有着多年从事保健食品“会销”从业经验的吴先生在电话中向记者坦言,近两年“会销”不好干了。因为采用会议营销、讲座销售问题保健食品,正是近年监管部门专项行动中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尽管很多专门从事会销的保健食品人员在监管部门的“重拳打击”下转行,但仍有一些人舍不得放弃“辛苦建立的渠道”和非法营销保健食品带来的高额利润。“*便宜的保健食品一盒成本3毛,至少能卖个几十块钱,你说会销的利润有多大?”吴先生说,他了解到,有些人现在已经准备转战到农村地区,继续从事保健食品销售,形式也由会销改为开体验店,或以事后送货上门等方式销售产品,以此逃避监管。

对此,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目前正在开展的行动之一就是对保健食品销售业户进行拉网式排查,主要针对城乡结合部以及一些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尽可能不给问题保健食品的销售提供空间。 ”

药店未经许可 也不能卖保健食品

据介绍,此次农村保健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中,药监部门将组织力量,对位于农村或产品面向农村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杂店、小超市、保健食品批发市场和集散地、乡镇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将近年来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和监督抽检被检出不合格的产品,**、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宣称**)、增强**力、辅助***、辅助睡眠等6类保健食品,使用蜂胶、阿胶、珍珠粉、鱼油、灵芝孢子粉、牛初乳等原料生产的品种,委托加工的品种作为重点检查品种,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同时,通过法律法规宣传、真假识别、发布保健食品**风险提示、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向广大农村群众普及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常识、假冒伪劣保健食品鉴别、消费维权等方面的知识,营造保健食品**的浓厚氛围,着力构建保健食品**社会共治格局。

“此次专项行动对无证无照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将给予严厉打击。”市食药监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特别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保健食品不是随意就能卖的,即便是正规的零售药店,也必须先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才能卖保健食品。据悉,针对个别零售药店存在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明就擅自经营保健食品的现象,药监部门近期在前期调查摸底、短信提醒、电话督促、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同安、翔安两区13家未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的零售药店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对同安一家保健食品无注册证生产企业进行了严厉查处,并已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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